我国首部《环境保护税法》出台

发布时间:2017年02月06日

来源:企业减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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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2月25日,《环境保护税法》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该法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,对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、税收减免、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。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、课税对象、计税依据、税目税额、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。

该法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、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;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,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;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、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;四是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,优化财政收入结构,强化预算约束。

相较于此前的排污费制度,《环境保护税法》主要有两点不同:一是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。以10倍为限,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.2元-12元,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.4元-14元;二是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,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%的,减按75%征收环境保护税。

现行的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∶9分成,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,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,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,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,中央不再参与分成。